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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始祖鸟”注册商标罪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5 11:45)    点击:256

 

西安律师分析案情

  假冒“始祖鸟”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服饰公司、刘某(系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某通过淘宝、微店等途径对外销售由多家企业、个人生产的假冒“始祖鸟”品牌的服装。其中,2012年被告人徐某通过展销会与被告单位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相识,经二人预谋后,由徐某提供“始祖鸟”品牌服装样式,被告人刘某安排股东被告人顾某在某服饰有限公司按照徐某的要求加工假冒“始祖鸟”品牌的服装,并发货给徐某对外销售。

  经查,2019年7月至案发徐某在手机微店上销售假冒“始祖鸟”品牌服饰用品销售总金额1 997 066元。其中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冒“始祖鸟” 品牌服装1463件,销售金额613 580元。

  案发后,在徐某存放货物的地点,查扣假冒“始祖鸟”品牌的服饰用品4773件,货值金额共计1 743 400元;其中由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冒“始祖鸟”品牌服装1469件,销售金额468 880元。在某服饰有限公司查扣假冒“始祖鸟”品牌棉衣4件,货值金额2 400元。

  以上被告人徐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 740 466元;被告单位某服饰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 084 8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被告单位某服饰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顾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服饰公司、刘某、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生产、销售,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及权利人的权益,法院予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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