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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终本≠结束执行!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1:39)    点击:258

  西安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如果说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执行工作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环,是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当事人欣喜的想着:“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顺利拿回自己的钱”,听到的却是终结执行程序的结果,便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给自己打了张“法律白条”。

  案例一

  “喂,你好,请问你是周某吗?我是澜沧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你申请执行李某的劳务纠纷一案,我们经查李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您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下落。”

  “我也找不到他,我无法提供他的下落。”

  “现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你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依法应予终本,我们需要与你进行约谈,将案件执行措施和调查结果反馈给你,你什么时候有时间?”

  “我元旦节前才能回到澜沧,到时候我去法院”。

  2021年12月30日晚11点,执行局干警终于等到了风尘仆仆的申请人。就这样,在法院门口,借着路边的灯光,执行干警向申请人周某告知了执行过程。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因李某是外地人,同时也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干警的释法说理,申请人知道了终本并不是法院对其权益弃之不管,法院的执行案件保质期无期限。“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周某在“终本约谈笔录”写上同意并签名,至此,周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例二

  2018年12月,被告李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原告郭某、罗某等16人,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驾驶员李某及被害人罗某、徐某等16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向被害人饶某、张某、徐某、唐某赔偿医药费、丧葬费31300元,但因犯交通肇事罪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扣除先行支付的赔偿,还应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各种损失2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李某只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饶某、张某、徐某、唐某等人2020年向澜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虽已服刑完毕,但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涉案交通事故中造成肢体一级伤残,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履行能力,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权益无法实现,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

  澜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主动作为,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饶某、张某、徐某、唐某因车祸失去家庭支柱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且体弱多病,生活十分窘迫,已被当地村列为贫困户,遂积极对申请人饶某、张某、徐某、唐某开展司法救助。

  案例三

  2003年8月,昆明某公司临时雇佣王某为其高压电杆进行刷漆工作,工作过程中因监督不到位,导致王某在工作中被高压电击落,造成双臂截肢的严重事故。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王某诉至澜沧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王某于2007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澜沧法院干警查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注销,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也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只能终结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本后,执行干警没有对案件“一案终了”,而是不时“回头看看”,对失踪的法人“随时找找”,建立起执行跟踪制度,采取多途径获取行踪。

  2016年,澜沧法院获悉黄某某在某小区生活,执行局干警立即前往找到黄某某,并从社会、家庭、责任的角度出发,耐心释法明理、阐明利害关系,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通过一番努力,黄某某当即履行30000元,余款分4年偿清。2021年6月,当最后一笔赔偿款打入了澜沧法院执行专户,这个历时14年的执行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案例四

  刚收到一位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消息,正准备出门的执行干警又被另一位申请人堵了回来。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我追了半年的钱,你5天就帮我找回来了”。

  原来,自2021年3月,被告刘某先后多次向申请人赊账购买粉煤灰,但经原告多次催款,刘某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因此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621元。

  法官的话

  什么是“终本”?终本是法院穷尽调查手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时,案件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都有一个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过程的程序,也就是俗称的“终本约谈”。

  当事人听到终本结案时的时候,总是会着急的询问:“终本后案件是不是就不执行了,是否一切就完全结束了?” 法院就再也不管我的案子了?

  并不是,法院只是暂时终结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给法院,经法院查证属实,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继续向被执行人追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同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每6个月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查询到财产,系统将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法官恢复执行。

  法院“终本”案件,是为了让一线执行法官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从而提高实际执结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7 月22 日)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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