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也是犯罪!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1:39) 点击:246 |
西安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龙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持本人身份证前往贵州省贵阳市,在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办理了6套银行卡(含U盾、银行卡、电话卡),并出售给他人用于从事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使用,共得款3000元,然后以补办银行卡的方式从其银行卡内取款,非法获利27800元。经岑巩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龙某银行卡交易流水和电诈平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其所出售的银行卡系电信网络诈骗中用于资金流转的第二至第五级银行卡。其中尾号为3176的农业银行卡、尾号6677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7279的工商银行卡、尾号1679的招商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达700余万元。 审理结果: 经岑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虽然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但仍有许多诈骗犯非常猖獗,且有的人法律意识不强,在暴利的诱惑下,认识不到帮助网络诈骗犯进行转账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被告人通过办理银行卡的方式,帮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违法所得,最终锒铛入狱。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底线,最终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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