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单位出具的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院不予采信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5:22) 点击:329 |
西安律师分析案情 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效力认定 单位证明材料 民间借贷 证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叮咚公司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叮咚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梁辉虽然提交叮咚公司的证明及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案涉人民705万元已回流至和正通公司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仅能证明转款时间及金额,不能证明所涉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审查期间,梁辉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梁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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