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当87万花,这样“刑”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5:21) 点击:291 |
西安律师分析案情 自移动支付普及以来 大家是不是 很久都没用过现金了 但有这样一对在外创业的夫妻 在国内经济大环境艰难 且下行风险加大 家庭经济面临困难之时 动起了“货币”的歪念头 经济条件未改善 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基本案情 熊某与其妻胡某(已另案起诉)在外地从事废旧手机回收工作,因家庭经济压力大,熊某和胡某想购买假币使用、贩卖。胡某告知熊某其老家“亲家姐”(基本情况不明)有购买假币的途径。于是,夫妻二人从外地回到胡某老家购买假币,却被告知暂无假币出售,要熊某下次再来时与其电话联系,之后两人返回工作地。经多次电话联系,得知“亲家姐”有假币出售了,两人驾车再次返回胡某老家购买假币。熊某花了三天时间从胡某的银行卡取出现金8.99万元,以每张11.5元的价格从“亲家姐”处购买了2005版和2015版面值100元人民币8771张,总面值合计87.71万元,共花费约10万元。 夫妻二人携带上述假币,驾驶轿车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截并抓获。经鉴定,查获的上述人民币为机制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已对涉案假币予以没收处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轿车和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熊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涉案夫妻远离故土在外打拼,实属不易。原本富有开拓精神,面对经济困难时未坚守拼搏初心,想通过购买假币后使用、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结果触犯法律并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最后双双深陷囵圄。在此特别提醒,面对经济暂时困难,尤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内经济大环境艰难且下行风险加大,普通家庭经济面临困难,一定要坚守劳动者本色,遵守法律法规,决不能有冒着法律风险行违法之事、触碰违禁品搞快钱的念头,否则马失前蹄,悔之晚矣。 虽然大家现在可能 没有以前那么频繁接触现金 但也不能放松警惕 一旦收到假币 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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