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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同样重要!被告被判常回家看看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1 16:53)    点击:149

  近日

  河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了却九旬老人心事

  究竟是怎么回事?

  西安律师为您带来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某婚后育有子女八人,与被告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三人系母女关系。

  马某某年过九旬,每月有2200元养老金收入,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其配偶于 1992年病故。

  2020年

  马某某因心肌梗死等入院治疗

  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

  经济困难

  故诉至法院

  要求三子女各支付赡养费300元

  并轮流照顾

  三子女身体患有残疾

  赵某某、赵某甲、赵某

  每月养老金分别约为

  3200元、3100元、23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原告马某某身患疾病,需要子女赡养扶助,三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应承担赡养扶助义务。

  原告马某某

  每月养老金收入为2200元

  有一定经济来源

  结合三被告收入情况

  及身体伤残情况

  酌定赵某某、赵某甲每人每月

  各支付马某某赡养费200元

  赵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三被告每人每月至少探望原告马某某两次。

  本案是一起

  法院依法保护老年人精神需求

  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典型案例

  “百善孝为先”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为促进判决的履行

  保障探望质量

  法官找准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

  从法理和情理进行心理疏导

  缓和对立关系

  当事人服判息诉

  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本案的审理,向社会传递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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